(2016)鲁059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春旺与东营恒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旺,东营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51号原告:于春旺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恒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旺诉被告东营恒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旺以被告东营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已返还了购房款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于春旺负担。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