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朝云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朝云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朝云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冬,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佳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