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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良,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文化街107号聚宝斋店内,盗窃张某的玉佩两块。2、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文化街聚香阁店内,盗窃周某的玉手镯两个。3、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文化街北侧的一泰山石专卖店内,盗窃高某的红玛瑙项链一条。4、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文化街老鑫文玩店内,盗窃田某的金刚菩提珠子手链六串。5、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文化街刘某的皮鞋店内,盗窃价值150元的皮鞋一双。6、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公安街西首的宫家山药店内,盗窃马某价值262元的山药三十五斤。7、2015年9月30日左右,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新世纪装饰材料城106号门市部,盗窃贾某价值288元的郁金香牌晾衣架一个。8、2015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城区七彩虹孕婴店内,盗窃宋某价值510元婴派牌童装等六件。9、2015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到桓台县城区润德玉器店内,盗窃刘某的翡翠手链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张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系坦白,积极退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