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小笔与解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笔,解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669号原告林小笔。被告解崇波。原告林小笔诉被告解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在���亭经营华砚台私房菜餐厅期间,原告给被告供应各种水产品,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1129元。除去退货部分,扣除原告就餐餐费、付现款后,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526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633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解崇波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解崇波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小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退还原告林小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