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香竹与柳备、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竹,柳备,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98号原告:李香竹。被告:柳备。被告:陈冬梅。本院审理原告李香竹诉被告柳备、陈冬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香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60元,应减半收取为5430元,由原告李香竹负担。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范清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