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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香竹与柳备、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竹,柳备,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98号原告:李香竹。被告:柳备。被告:陈冬梅。本院审理原告李香竹诉被告柳备、陈冬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香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60元,应减半收取为5430元,由原告李香竹负担。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范清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