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秀宁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苏秀宁,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0103195911262521。被执行人刘晓光,地址南宁市。苏秀宁与刘晓光责令退赔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青刑初字第3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秀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3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