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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闵敏、周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闵敏,周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5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水晶郦城综合楼1楼。负责人董宇辉,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敏。被告周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闵敏、周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怡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