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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00003号原告赵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津市南开创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委托代理人徐冰兰,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一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伟,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冰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一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为此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被驳回。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二随原告生活;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非原告所述的情况。第一次判决未准离婚后,原告也经常去家里看望孩子,两人的关系已有所改善,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好好过日子,也希望原告能认真对待双方的感情,只要今后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也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赵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了和好的愿望,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对双方的感情恢复仍抱有希望,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有感情存在,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双方自相恋到结婚也曾有过美好的时光,但同时亦不可否认,目前原、被告在感情方面确实潜伏危机,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亮起红灯,对此应引起被告足够的重视和思考,同时积极想办法化解夫妻间存在的矛盾,多做和好工作,求得原告谅解,使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原告也应从长远考虑,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