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聂某与柴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柴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867号原告:聂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被告:柴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柴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