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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财保8号提请人: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道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汇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成兵,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平,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魏国平,公司总经理。提请人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及抵押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18日提请本院对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担保人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愿为因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昭关东路的房屋产权(房地权自管字第号,面积6557.5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分别位于含山县环峰镇一统碑行政村面积为311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国用(2006)第号),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昭关东路面积为21411.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国用(2005)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的七套房屋产权,分别为5幢502室(巢房权证第号)、24幢903室(巢房权证第号)、24幢201室(巢房权证第号)、23幢1101室(巢房权证第号)、23幢1102室(巢房权证第号)、24幢1101室(巢房权证第号)、24幢1102室(巢房权证第号)。以上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花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