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美成与邹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成,邹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70号原告:周美成,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震,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沙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艳明,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美成诉被告邹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但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