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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舒晓伟与何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晓伟,何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晓伟,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强,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士军,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晓伟因与被上诉人何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舒晓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舒晓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晓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舒晓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