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照发与深圳市香缤山万荟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发,深圳市香缤山万荟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32号原告曾照发,住址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深圳市香缤山万荟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照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发撤诉。本案诉讼费76元,本院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