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880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被告付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世。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被告付强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阴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