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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刘二虎。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刘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刘二虎应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3元。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于2016年4月5日撤出执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该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