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林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通,余致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390号原告张林通,男性,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丹丹,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致洪,男性,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负责人晏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站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1300002727。委托代理人黄小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通诉被告余致洪、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通撤回对被告余致洪、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林通承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