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连山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山,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909号原告连山。被告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山诉被告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