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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567陈永辉与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辉,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锡,林少坵,张民,张小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辉。被执行人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河背方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金锡。被执行人刘金锡。被执行人林少坵。被执行人张民。被执行人张小棉(曾用名刘美棉)。申请执行人陈永辉申请执行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锡、林少坵、张民、张小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锡、林少坵、张民、张小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