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启生与魏双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生,魏双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王启生,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双领,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生诉被告魏双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启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俊立审 判 员 崔 冀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