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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启生与魏双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生,魏双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王启生,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双领,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生诉被告魏双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启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俊立审 判 员  崔 冀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