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帮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66号之一原告刘帮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冷春利,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上上,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帮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魏洪爽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于同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幔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