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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吉与邓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邓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30号原告:徐吉。委托代理人: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与被告邓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徐吉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