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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喻忠荣与翁联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荣,翁联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80号原告喻忠荣,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章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联锋,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荣与被告翁联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喻忠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忠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荣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喻忠荣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