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喻忠荣与翁联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荣,翁联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80号原告喻忠荣,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章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联锋,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荣与被告翁联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喻忠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忠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荣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喻忠荣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