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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376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现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戒毒所。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石章,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新墙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李某乙21岁,现已成年,儿子李某丙,现年l2岁。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4年被告染上毒品不良嗜好后先后三次被关押,被告吸毒期间,原告多年多次好言相劝被告戒除吸毒陋习,但被告置若罔闻,致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3年之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亦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相爱,××××年××月××日在岳阳县新墙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4月,被告又因吸食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戒毒所服刑。2016年3月7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多年来,身染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现又因吸毒被判处刑罚,被告不能履行家庭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且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姚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三、财产处理:1、原、被告及小孩日常生活用品各归己有;2、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原告娘家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其他债务各自偿还;3、位于岳阳县新墙镇上游村油路村民组的一幢三层楼房屋原、被告自愿留归小孩李某丙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永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