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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程抱山、胡守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抱山,胡守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程抱山,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胡守年,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守年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