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贵明与罗正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明,罗正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99号原告罗贵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正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罗贵明诉被告罗正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贵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