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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贵明与罗正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明,罗正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99号原告罗贵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正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罗贵明诉被告罗正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贵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