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永嘉县桥头镇工艺压铸制品厂与章佳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桥头镇工艺压铸制品厂,章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桥头镇工艺压铸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金显飞,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章佳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桥头镇工艺压铸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章佳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章佳康名下的牌照为浙K39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费44290元。本案的受理费907元与执行费5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