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经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成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成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2040号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江,总经理。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耀,总经理。被告胡成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成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成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宋庆国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