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郝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44号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玉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辉,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