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与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筱泉、王玉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筱泉,王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福锦路二段222-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1059594H。法定代表人:许晓。被执行人: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5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245374。法定代表人:罗筱泉。被执行人:罗筱泉,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王玉安,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14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筱泉、王玉安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履行债务人民币99470132.52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7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筱泉、王玉安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上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筱泉、王玉安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