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海珠与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珠,甘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375号原告吴海珠,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甘志红,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珠与被告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海珠请求撤回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珠撤回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吴海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