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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XX与柴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1613号原告李XX,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美乐,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柴X,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X与被告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玉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代理人、被告柴X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6日生一子李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下半年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之子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其与原告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系自由恋爱,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6日生育一子李X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较好,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属实,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姻基础牢固,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该矛盾并非不能调和。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之事实存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应多与被告沟通、交流。被告亦应多体贴、关心原告,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夫妻之间只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柴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