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肖帮涛与唐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帮涛,唐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92号原告肖帮涛,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委托代理人彭庭勇,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艳,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原告肖帮涛与被告唐艳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保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帮涛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帮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帮涛负担。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