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宁伟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448号罪犯宁伟福,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玉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宁伟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自治区贵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4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提出,宁伟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奖励分107.63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宁伟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提出对罪犯宁伟福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宁伟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宁伟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6年4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蒋凤琰代理审判员 蒋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