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居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晓云与被执行人响水公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刘晓云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响水公交公司因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目前正与所有债权人协商和解,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