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袁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智宜、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宜,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袁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宜,女,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柏木头。组织机构代码:76701599-6。法定代表人:易中育,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才生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祥瑞名居电梯房1栋楼盘(A楼电梯房)23套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13年7月4日、2015年7月9日对祥瑞名居的23套房屋予以续封。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25日,本院对其中的9套房屋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导致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李智宜及另外8位债权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6套房屋作价1826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智宜及另外8位债权人抵偿债务。尚未拍卖的14套房屋,被案外人潘瑞辉(祥瑞名居合伙人之一)私自变卖,导致法院查封的房屋被买受人入住及装修,本院无法处置。因案外人潘瑞辉处置法院查封的23套房屋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宜春市公安袁州分局,现公安已受理并在处理中。目前被执行人宜春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9)袁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建 军审判员 曾小云代理审判员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