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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晓霞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589号罪犯徐晓霞,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之外的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晓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徐晓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徐晓霞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且根据报送材料,亦无证据证明该犯确无财产履行能力,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