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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艳东与高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东,高文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453号原告张艳东,农民。被告高文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东诉被告高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艳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