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梁立亮与王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亮,王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90号原告:梁立亮,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凯华,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强,男,41岁,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君乐,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亮诉被告王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立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立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立亮承担。审判员 谢基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