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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某乙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史某甲,任某,史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某甲,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史某甲、任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雪峰,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乙(曾用名史晶晶),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罗爱国,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某、史某甲、任某为与被上诉人史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兆勇、陈继雄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某、史某甲、任某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和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史某甲、任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史某甲、任某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某负担100元,史某甲、任某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唐兆勇审判员  陈继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