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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刘淑、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娟,刘淑,周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娟。被执行人刘淑。被执行人周凤林。王红娟与刘淑、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淑、周凤林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红娟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周凤林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玉泉路59-63#的房地产已另案处置中(该房地产设定抵押于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红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9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