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负责人王志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雅,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雅,被上诉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斌因行驶证未年审,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需进一步核实,同时,你院判决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公司支付张斌286317元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是否妥当,在重审时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樱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