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成岗与颜冬梅、湖南省安乡县公路管理局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成岗,颜冬梅,湖南省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岗,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代理人王明灯,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冬梅,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代表人胡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承柏,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谢国星,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成岗因与被上诉人颜冬梅、湖南省安乡县公路管理局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成岗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成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成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成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卜玉苹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