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程永庆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662号原告:程永庆,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简路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庆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永庆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