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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程永庆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662号原告:程永庆,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简路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庆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永庆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