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0830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17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柏某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令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