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温绍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温绍亮,孔祥花,梁士阔,刘学花,梁付宝,国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52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责人张传红,行长。被执行人温绍亮,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孔祥花,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梁士阔,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刘学花,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梁付宝,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国圣英,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温绍亮、孔祥花、梁士阔、刘学花、梁付宝、国圣英名下的存款50000至费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戴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