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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经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桐乡市经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132号原告: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陈家门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7816-0。法定代表人:吴永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经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民兴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7312398-5。法定代表人:唐林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经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4元,由原告海宁宏祥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