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韦勇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韦勇驰,陈美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康庆江被执行人韦勇驰,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美思,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美思,韦勇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606.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