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53号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第1幢17层01号房。法定代表人胡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轻机大道富水花园。法定代表人唐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95元,减半收取844.48元,由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