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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晓芬与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芬,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32号原告:蔡晓芬,农民。被告:邓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芬诉被告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蔡晓芬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