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晓芬与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芬,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32号原告:蔡晓芬,农民。被告:邓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芬诉被告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蔡晓芬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