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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春伟与王军生、陈美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生,邹春伟,陈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春伟。原审被告陈美琴。上诉人王军生与被上诉人邹春伟、原审被告陈美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碧水湾花园53幢204室,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虽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军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军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王军生负担。王军生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驳回理由不充分,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苏州市××中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王军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韵 微信公众号“”